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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属饰品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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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饰品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镀金系列、镀银系列、镀铑系列、镀镍系列、镀铂系列、镀铜系列的金属饰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则,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耐腐蚀测试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 NSS )法
GB/T 14459-1993 贵金属首饰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QB/T 1135-1995 首饰金银覆盖层厚度的测定方法—— X 射光线荧光光谱法
QB/T 1689-1993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2062-1994 贵金属首饰
QB/T 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检验结果的评价
3 、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金属饰品是指除贵金属以外的各类金属为基材制作的,并且经过电镀、涂装等工艺进行表面处理的饰品。其主要基材和配件材料为铅锡合金、锌合金、铜、铁等金属。
4 、产品分类
4.1 金属饰品按用途分为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工艺摆件饰品等,主要包括项链、耳环、戒指、发夹、领带夹、胸花、丝巾扣、钮扣、吊坠、服饰、鞋花等,其规格实物样品或设计图纸或客户合同要求生产。
4.2 金属饰品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5 、要求
5.1 工艺外观要求
5.1.1 一般工艺要求
5.1.1.1 整体造型符合图纸(或实样)要求,造型美观、主题突出、立体感强。
5.1.1.2 图案纹样形象自然,布局合理,线条清晰。
5.1.1.3 表面光洁,无锉、刮、锤等加工痕迹,边棱、尖角处应光滑无毛刺,不扎不刮,外观不得有明显的气孔、夹杂等缺陷。
5.1.1.4 掐丝流畅自然,填丝均匀平整。
5.1.1.5 硬镶石清楚均匀,镶石、粘石牢固、周正、平服,抱爪长短应与镶石相称,定位均匀,对称、合理,边口高矮适当,俯视不露底托。
5.1.2 常规品种工艺要求
5.1.2.1 指环(戒指):指环圈口圆正,活口指环搭口吻合。
5.1.2.2 耳环:左右对称。插针尖,插针长短一致,夹头稳固。钩类,钩尖略钝。
5.1.2.3 项坠:挂鼻部位适当。
5.1.2.4 链条:链身基本垂直,链颗均匀,活络,搭口大小与链身相配。
5.1.2.5 手镯:镯轴平直。
5.1.2.6 别针:别针焊接部位适当,针尖略钝。
5.2 装配要求
5.2.1 焊接牢固,无虚焊、漏焊、砂眼及明显焊疤。
5.2.2 活动弹性配件组装应灵活、牢固。
5.3 焊接点拉力
各部位焊接点承受拉力≥ 9.8N 。
5.4 表面镀层质量
5.4.1 表面处理镀色一致,镀层覆盖均匀、全面。
5.4.2 表面镀层厚度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表面镀层厚度质量要求 单位: 微米
镀层厚度
等 级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镀金层厚度
D > 0.3
> 0.1 ~ 0.3
0.05 ~ 0.1
镀银层厚度
D > 2.0
> 0.5 ~ 2.0
0.05 ~ 0.5
镀铑层厚度
D > 0.5
> 0.05 ~ 0.5
0.02 ~ 0.005
镀镍层厚度
D > 2.0
镀铂层厚度
D > 0.3
> 0.1 ~ 0.3
0.05 ~ 0.1
镀铜层厚度
D > 0.4
• 镀层耐腐蚀性能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镀层耐腐蚀性能要求 单位: 小时
耐腐蚀时间
等 级
优等品
一等品 .
合格品
镀金件
30
18
16
镀银(铑、镍、铂)件
24
26
12
镀铜件
10
8
6
6 、试验方法
6.1 工艺外观要求、装配要求、镀层外观的检测。
由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在自然光线或日光照射下,以目测和手感评定,在行业质量检查时由行业内专业技术质量评审组评定。
6.2 焊接点拉力的检测
把饰品的一端固定,另一端用拉力计沿重力方向缓慢拉(推)。
6.3 表面镀层厚度
按 QB/T 113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耐腐蚀性能
按 QB/3826 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每批产品数小于 100 件时,随机抽取样品 10 件,大于等于 100 件时,随机抽取样品 20 件,其中一半为试样,剩余的为备份样。
7.3 检验
7.3.1 检验项目为 5.1 、 5.2 、 5.3 、 5.4 。
7.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工艺或更换主要原材料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产品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原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7.4.2 检验项目中有两件或两件以上样品不符合 5.1 项中任何子项目要求时,判该子项目不合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不合格判该样品外观质量不合格。
7.4.3 试样中有一件或以上样品不符合 5.1 、 5.2 、 5.3 、 5.4 任何一项目要求的,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7.4.4 产品的质量分等按本标准中 5.4.2 、 5.4.3 的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8.1.1.1 每箱要有产品合格证。
8.1.1.2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规格型号;
c 、商标;
d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执行标准号;
f 、质量等级。
8.2 包装
金属饰品包装用硬质塑料签卡为底,外包装为软质塑料封袋。
8.3 运输
运输中须小心轻放,防止重压、碰撞、受潮和腐蚀,饰品间不得相互磨擦。
8.4 贮存
必须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物(气)的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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